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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 民法§1176Ⅵ: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 民法§1177: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 民法§1178: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遺產管理人 

三、遺產管理人有報酬
​律師說:家事事件法第181條,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但實際核的都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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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南京 6號出口
電話:02-25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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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老張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但有立遺囑將財產500萬都給「小花」,並由小花擔任遺囑執行人。小花可以直接受領500萬嗎?

二、不能直接交付500萬,要先選任遺產管理人
​律師說:「遺囑執行人之任務,主要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惟本件係無人承認之繼承,於繼承人未經過搜索程序確定及遺產未經清算程序確定其內容範圍之前,遺囑執行人尚無法具體實現分配遺產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任務。是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而後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對於未於公告期間為報明或聲明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最後之清算程序,在遺產管理人為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期間,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暫被停止。」參【85年度台上字第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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