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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韓總一旦喪失繼承,韓總連特留分都沒有,特留分也沒救
律師說:大家常聽到繼承人有特留分,即使用遺囑說不給繼承,還是可以分遺產。但在「喪失繼承」的情況,因為喪失繼承是連繼承資格權都沒有,所以韓總既然連繼承資格都沒有,當然對花媽的遺產也就沒有特留分。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案例故事】
「花媽」有二個兒子,分別是「韓總」與「阿邁」。花媽可以不讓韓總繼承,剝奪繼承資格嗎?
花媽不讓韓總繼承,韓總還可以主張特留分嗎?
四、「表示」+「有不孝」
律師說:喪失繼承,須具備:①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②被繼承人表示不能繼承。若有不想讓不孝子女分得遺產,最好是寫下來或錄音,或是用遺囑寫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