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代位繼承 

  1. 代位繼承是什麼?
  2. 代位繼承的要件??代位繼承如何辦理
  3. 可以繼承多少遺產?
  4. 配偶不能代位繼承
  5. 曾辦過拋棄繼承,還可能代位繼承嗎?
  6. 代位繼承也有喪失繼承的適用,但獨立認定
  7. 代位繼承人可以領保險金嗎?
  8. 代位繼承也適用歸扣,也適用特留分
  9. 保險金受益人
  10. ​代位繼承時效
  11.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六、兒2若曾對「父」辦拋棄繼承,孫2、孫3等人還可以代位繼承嗎?
律師說:不行。「拋棄繼承」是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所以「兒2」如果是對父辦理拋棄繼承,孫2及孫3不能代位繼承。可以想成兒2對父的那份繼承權,已經被拋棄了,所以孫子不能(代位)繼承。此為最高法院明確的見解,學者通說也採此相同看法。

四、孫2、孫3可以(代位)繼承多少遺產?
​律師說:「孫2」及「孫3」,每人各繼承1/6的財產,二人加起來合計繼承1/3(也就是二人共同繼承「兒2」原本可繼承的1/3)。

律師說:舉例,若父的遺產有600萬,則兒1(200萬)、孫2(100萬)、孫3(100萬)、女3(200萬)。

一、代位繼承是什麼:代位繼承順位

「代位繼承」在古代已有相關規定,如在唐戶令、應分條:「諸應分田宅財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目前在我國的民法是規定在民法第1140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輩,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時,由孫輩的小孩代位子女輩原本可繼承的財產,也就是孫輩代子女輩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1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民法第1138條第1順位的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代位繼承順位的權利。

​​七、孫2、孫3等人先前曾對「兒2」辦拋棄繼承,「兒2」過世後「父」再死亡,孫2及孫3可以對「父」代位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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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曾對父親拋棄繼承,還可以代位繼承祖父嗎?這是代位繼承的常見問題,答案是「可以」的。目前通說認為孫2及孫3是基於自己的固有繼承權而繼承「父」,孫2、孫3並不是繼承「『兒2』對『父』的繼承權」。所以即使孫2、孫3曾經對「兒2」辦拋棄繼承,仍然可以代位繼承「父」的遺產。律師教大家一個好記的小技巧,可以想成:孫子拋棄的是「兒2」那份,不是拋棄繼承「父」的那份,「父」的那份未曾被拋棄(繼承)過,所以孫子還是可以(代位)繼承。這樣是不是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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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代位繼承時效

​律師說:代位繼承是【固有權】,跟一般的繼承人一樣。我國繼承是採當然繼承主義,因此代位繼承不需要特別聲請,代位繼承沒有時效問題。另提醒,代位繼承也是可以拋棄繼承,一樣是從知悉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大家要留意時效,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代位繼承的要件

律師說:

  1. 代位繼承人是繼承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的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也就是代位繼承的事由,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棄繼承。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活著,才能繼承,簡單來說,就是已經過世的人是不能繼承別人的財產,唯有活者的時候才能繼承。
  2. 民法第1140條文字上其實有些爭議,解釋上究竟是:⑴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還是⑵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也就是究竟是以「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為要件,或以「喪失繼承」為要件。有學者是採僅以「喪失繼承」為要件,只要喪失繼承就可以代位繼承,不用限於繼承開始前的喪失繼承才能代位繼承。若是採此見解,則在喪失繼承後收養子女,被收養的子女仍然可以代位繼承。也有採反對說,認為代位繼承規定的立法意旨,是為公平而設,也就是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承繼其死亡父母所得之應繼分,乃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繼承人之繼承期待利益,並符公平之原則,而喪失繼承後的收養並無繼承期待利益。
  3. 提醒,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才有代位繼承,其它順位的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的問題。

​​九、保險金受益人

​律師說:保險金的受益人如果是「法定繼承人」,則代位繼承人,也是法定繼承人之一,保險的保險金受益人所指定之「法定繼承人」,也包含代位繼承人。

​​八、代位繼承也有喪失繼承的適用,但獨立認定

​律師說:代位繼承也是有喪失繼承權的適用,但因為孫2及孫3是基於自己的固有繼承權而繼承,孫2及孫3是否符合喪失繼承權,應該以孫2及孫3自己的事由獨立認定是否符合喪失繼承。父若僅表示「兒2」喪失繼承,孫2及孫3仍可代位繼承。因此,父除了對「兒2」表示喪失繼承外,也要一併表示孫2及孫3的喪失繼承(當然事由也是要獨立認定)。

三、孫2、孫3繼承「父」的遺產,代位繼承如何辦理?
​律師說:在父親過世時,兒2就已經先過世。則父親過世時,「孫2」及「孫3」可以依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代位繼承「父」的遺產。目前通說認為代位繼承是「固有權說」,也就是代位繼承是以自己(孫2及孫3)固有的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不是繼承兒2(繼承被代位人)的權利。因此,代位繼承並不需要特別辦理,符合事實前提,就是(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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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若「兒2」先過世,「父」再過世,下圖的「孫2」、「孫3」可以繼承「父」的遺產嗎?下圖的「孫2」、「孫3」,可以繼承多少比例?

​問題:代位繼承拋棄繼承之間是什麼關連性?代位繼承如何辦理?代位繼承時效有限制嗎?這些代位繼承問題,遺產律師一一為您解答

​​十二、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律師說:代位繼承人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按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人數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十、代位繼承也適用歸扣、也適用特留分

律師說:「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代位繼承』,向有【固有權說】及【代位權說】之爭,惟無論採何者,基於公平正義原則下,若許代位繼承人得不負歸扣義務者,必有損於其他繼承人之合法繼承權益,故縱使國內實務及通說就『繼承資格存否』一節,採【固有權說】,但在『繼承之權利義務關係』一節,仍應以被代位繼承人原有之地位而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方為公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家上字第63號。

律師說:代位繼承人也是繼承人,因此也有特留分的適用。通常代位繼承比較會有繼承糾紛,因為又多隔了一代,感情基礎相對比較薄弱,對事情經過也相對比較不暸解,通常比較會有糾紛發生,建議提早規劃。

​​​五、配偶(媳婦&女婿)不能代位繼承

​律師說:「兒2」的配偶不能代位繼承,因為代位繼承人限於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只有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孫子女等)才可以代位繼承。所以若是配偶與先生/太太沒有小孩,在先生過世後,當公公或婆婆過世時,媳婦或女婿是不能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這時候只能改用其他法條來請求給付,但金額會相對少很多,尤其是遺產愈高,差額是愈多。如果是繼承後再死亡,這是​「再轉繼承」,此時媳婦是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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